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专题培训(逐条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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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守护职业健康 2025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培训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培训 2001.10.272001.10.27 2011.12.312011.12.31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16.7.22016.7.2 2018.12.29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 第十二届

2、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 2017.11.42017.11.4 目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

3、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二条 职业病含义 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因接触放射性物质 因接触粉尘 引起 的疾病 第二条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制定、调整 并公布 2013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24年进行了调整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 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 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 实行 分类管理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

4、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 社会监督 机 制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用人单位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应 当 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组织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 应 当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

5、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第七条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事宜 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 当 第八条 关于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

6、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

7、保障 行政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承担责任 依法行使职权 应 当 应 当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组 织 实 施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

8、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应 当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 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 应 当 认真执行本法 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应 当 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制定并公布 组织

9、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组织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应 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进行统计 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关部门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第二章 前前 期期 预预 防防 应 当 第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要求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用人单位 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

10、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还应符合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 国 家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 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11、报制度的规定 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如实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 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 制定、调整并公布 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 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 当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

12、评价报告 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 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第十七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 由由 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作出评价 建设项目 确定确定 危害类别 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制 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关于建设项目“三

13、同时”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主体工程 并与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 应 当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 建设项目 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 进 行 第十八条 关于医疗机构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 医疗机构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经 卫生

14、行政部门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关于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当由 建设单位 负 责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核查的规定 应 当 卫生行政部门 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监督核查 实 行 第十九条 关于特殊作业的管理的规定 放射性 作业 高毒作业 高危 粉尘作业 特殊管理 国务院 制定具体 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管理 第二十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15、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的规定 应 当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用人单位 履行监督职责 不得挤占、挪用 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规定 用人单

16、位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的替代原则的规定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 用人单位 逐步替代 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技术 工艺 设备 材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应 当 规章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 当 警示标识 中文警示说明 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定 用人单位 应 当 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配置冲洗设备 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对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第二十五条 关于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管理的规定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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