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用无偿加班违规的方式惩罚员工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因其所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装出现了多件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经理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员工的举报后,对公司作出了有关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评析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劳动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
2、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小时。”本案中公司的加班行为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员工加班的行为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小时以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错误在于:一是不应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惩罚员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二是不应把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归咎于所有的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